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2012)第十二条的解释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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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行政复议规程(2012)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
(二)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020-10-03 22:5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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