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审计局审计证据规范第十八条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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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审计局审计证据规范
第十八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使用审计证据工作,并对审计证据充分性、适当性进行复核。
业务部门及审理部门在复核、审理过程中,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组加以完善或进一步调查取证。

2020-10-03 21:31: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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