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一)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二)能够在预先设定条件下自动触发,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如果委托律师的话,可以争取缓刑,根据《》第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如有委托意向,可以同我所律师联系,联系方式:。
2017-08-18 13:43:1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