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问题问得好。
简单地说,政府按不同的房屋状况出台了三种合同示范模板预售合同、出售合同、买卖合同。前两个对应的是购房人从开发商手里买一手房所需签订的合同。
第三种是购房人从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个人(这人的房屋取得也是从开发商手里买的一手房)买二手房签署的合同。
在房屋建设工程还未竣工、但已经达到了政府允许的预售条件时,开发商与购房人签署的就是预售合同。购房人买的是“期房”远期交付的房屋。在这阶段,因为房屋的平面建筑设计、室内设施配备、交付日期、房屋实际面积、小区平面规划都是预计的,是不确定。所以针对这些(例如面积误差的处理规则),必须在合同里双方“约定”下来。交房时,按约定逐一核对,若没做到按违约条款处置。
后两种合同因为签署时没上述这些问题,但有新的问题要约定例如若银行贷款迟于购房人预计的时间下来怎样算违约责任。所以,在后两种合同里,合同条款会比对预售合同相应地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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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00:46: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