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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

山东 - 青岛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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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东 - 青岛

《民法通则》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规定如下: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020-08-23 05:1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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