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提供物保,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窜通取得担保物,担保的效力如何?担保人的权益该如何保护

陕西 - 渭南 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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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谈判法务

地区:陕西 - 渭南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而丧失所有权的,可以诉讼主张合同无效,变更所有权,并要求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承担该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
担保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的,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骗担保人提供担保或者是当事人对担保人采取了欺诈威胁等一些手段,那么担保人是可以不用承担担保责任的,其他情况,担保人必须承担担保责任,所有担保人要擦亮眼睛。

2020-08-10 15:00: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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