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采取煽动、串连、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五)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其客观要件以合法证件为基本包括五种形式,即:没有证件、使用假证件、使用他人证件、编造虚假理由以及其他非法方式,这些都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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