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一方不满足探视协议可以更改探视协议吗

河北 - 邯郸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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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法院拥有订立一次探视协议的权力,所以,在民政局协议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探视方与抚养方的履行协议的程度来中止或者恢复探视权的履行。对方申请法院重新订立协议是可行的,但是只能申请一次。因为在婚姻法中并未规定协议离婚的协议内容中有了关于探视方式的内容后法院是否可以重新制定,所以只要没有违背婚姻法的内容,协议应当有效。
也就是说,一方在不满足现有探视协议的情况下可以更改探视协议。

2020-07-01 10:08: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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