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1月8日签订了的《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商场管理合同》和《商场综合服务合同》(见证据目录3),根据该些合同条款规定,原告应该在2005年1月1日之前缴纳三个月的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和商场综合服务费人民币总计:146668.80元;原告一次又一次地拖延支付上述费用,于是出现了原告提供的证据目录8《申请书》(2004.12.26)中最后一段话:“恳请租金从05年第二季度开始征收一事,望bb高层管理们尽快批准为盼”字样、证据目录9《回复函》(2005.1.4)中第五条“因经济困难。特申请2005年2月30日前交清第一季度租金。”但是想象不到的是:原告至今还未支付;原告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业合作合同》第17.2款:在合作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柜位,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一)乙方逾期支付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商场综合服务费,或者应由乙方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逾期累计超过15日的;原告逾期支付该些合作费用至今,离被告正式与原告解除合同时间(2005年6月30日)逾期也长达六个月了;其二,按照《商业合作合同》第5.3款:“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缴付”,《商场综合服务合同》:第6.3款:“乙方在合作期内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电话和网络等公用服务设施的,应当另行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单独计量的,乙方应按实际使用量支付费用;没有单独计量的,乙方应当按该柜位与全部计量面积的比例支付费用”。水电天然气费经被告再三催缴至今仍然未予缴纳(见证据目录10),在被告提供的证据目录13《rr公司关于bb美食广场投资情况表》第二条中也原告也予承认(原告提供且有l签字):水、电、气费三万肆仟元(34000元),还由被告垫付给电力局、自来水公司和天然气公司;综上两点所述,该违约事实已经完全够得上解除三合同的条件――逾期累计超过15日!根据该等合同条款和事实被告均可解除合同。然后被告也通知了原告合同解除(见证据目录15)。
根据《bb美食街商业合作合同》第5.2款:“超过(撤柜)期限达10日的,甲方有权处理乙方席位内乙方应带离的物品,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商场综合服务合同》第4.8款:本合约终止时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时,乙方若未能结清相应款项的,甲方有权留置全部或部分物品,至乙方缴清所有费用时为止。
原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商业合作费、商场管理费、商场综合服务费等费用,原告也没有权利要求被告返还所谓的任何财产。
2020-06-20 20:49: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