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谣诽谤法人犯罪的主体是谁

湖南 - 常德 名誉毁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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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南 - 常德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两类主体;
1、商誉主体的竞争对手,处于不利地位的同行,其他生产者和经营者;
2、新闻、报刊、电视台等媒介。
一般而言,多为“他人”的竞争对手,即与“他人”生产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提供同类服务或近似服务的生产者和经营者。需要指出的是,行为人如果受经营者收买或唆使,故意在社会公众中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且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程度的,即应认为与经营者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共同犯罪

2020-05-30 12:26: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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