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昊律师主办律师
北京市盈科(海淀区)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事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
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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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房地产开发商和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他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交房延迟交房了,我要求他承担违约金,他不愿意,我就去申请了仲裁,那么仲裁文书与民事诉讼文书的区别是什么呢?

江西 - 上饶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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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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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律文书是指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处理争议事实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时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或法律效力的文书。  民事诉讼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  仲裁文书与民事诉讼文书的区别:  
(一)制作主体有所区别  除当事人作为文书制作主体之外,仲裁法律文书与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有明显区别:仲裁法律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仲裁机关,民事诉讼文书的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只有法定机关制作的法定文书形式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意义或法律效力。  
(二)制作所适用的程序与依据不同  仲裁法律文书适用仲裁程序,依据的是仲裁程序规范;民事诉讼文书适用民事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三)强制执行效力的表现形式不同  因为仲裁机关无强制执行能力,所以仲裁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具有强制执行能力,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与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05-06 00:49: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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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昊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自2009年起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现为执业律师,拥有十余年一线法务与诉讼实战经验,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办理案件标的额高达数十亿元,深受客户信赖。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方面,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覆盖买卖合同、借贷、服务合同、建设工程等多个领域,实务经验丰富,具备出色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能力。同时,在婚姻家事领域也具有扎实办案基础,曾成功处理多起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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