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的村民售卖他在村里的房子,我看上村里的环境和他签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对方所说的房屋是尚未建成房屋,我一直都没拿到房,对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天津 - 宁河区 房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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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解先锋团

地区:天津 - 宁河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2020-04-27 03:4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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