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法条理解:本条是公司法修订中新增的一条。原公司法没有回答公司内部股权自由转让与章程修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同意这一冲突的处理方法,新公司法直接规定了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决议,从而排除了其他股东适用新《公司法》第44条以三分之二多数否决修改章程议案的可能。
2020-03-04 16:06: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