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12日,王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孙某是保证人。因王某逾期未还,张某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查封王某名下的房屋。案外人郑某认为,2012年2月3日,其与李某协议离婚,约定房屋归其所有,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要求成立吗?

甘肃 - 庆阳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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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止强制执行的权利人,(如所有权或者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在执行程序终结前,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必要时候被执行人可列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旨在阻止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的诉讼

2019-10-09 13:1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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