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公安机关给通缉了,在逃亡的期间,通过一些手段,给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帮了公安机关很多事情,算不算是立功了,能要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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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给通缉了,在逃亡的期间,通过一些手段,给公安机关提供了线索,帮了公安机关很多事情,算不算是立功了,能要求公安机关从轻处罚吗?

罪犯只有在到案后为警方提供线索才被认定为立功,而在逃期间提供线索的不被视为立功。  《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大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019-08-24 21:4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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