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案属于挪用公司资金纠纷。
2,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3,甲方擅自动用了当时由甲方保管的部分项目款,主观上有挪用的故意,客观上甲方实施了挪用的行为,如果甲方已经超过了三个月未归还,因此,甲方已经构成了挪用资金罪。
4,虽然甲方在乙方报案之后第一时间归还了该笔钱,但是只要超过三个月,甲方就已经构成了犯罪。
5,甲方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即使乙方不在追究责任,公安机关仍然会追究甲方的责任。
6,甲方未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在网上被通缉,可能会成为量刑的加重情节。
2019-08-10 11:1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