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15年3月1日就职于某公司,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文员,每月3000元。2015年7月1日起公司开始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9月1日小张以公司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小张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不应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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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于2015年3月1日就职于某公司,双方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文员,每月3000元。2015年7月1日起公司开始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9月1日小张以公司不为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认为小张自己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不应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判?

如果公司在应支付经济金的法定的情形下解除您的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天通知您或支付一个的通知金。另外,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如下: 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公司是没有任何法定理由解除您的劳动关系的,则属于违法解除,违法解除则公司应按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您支付赔偿金

2019-08-01 08:0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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