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个人借款10万元,双方签有借条期限为半年,还不上钱由担保人负责偿还,当时用假房产证做抵押,口头承诺了给利息,半年期限到期时本金没给还上,跟债主说要继续借款也继续给利息,债主也同意了,利息一个月3000给到约定的还款日,在正要给债主打钱时,受伤入院了,也通知了债主住院,在住院期间办案单位也上医院做笔录了,出院后的第三天就主动向债主支付借款和利息,确被派出所给抓了起来,说是合同诈骗。请问该情况够不够成合同诈骗?

山东 - 菏泽 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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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诉讼咨询

地区:山东 - 菏泽

合同诈骗罪经济纠纷有很多交叉点和相似点。根据你说的,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后期有积极还款的主观意思,因为受伤住院,耽误了还款,其用假房证借款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欺诈,不属于刑事犯罪合同诈骗。如果用假房证借来的款挥霍掉,最后无力偿还借款,才是刑法意义的合同诈骗。我在2004年和2010年,分别为合同诈骗罪当事人无罪辩护成功两例。本案根据你介绍的案情,无罪辩护成功还是有基础的。

2019-07-30 10:38: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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