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该承揽人在加工过程中,出现了次品并将其更换,最后达成了合同约定中的印数,而多出的次品自己保留,是否也构成了商标侵权?若不构成,那么之后将其修复并销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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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在此期间,承揽人在承揽制作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时,未经他人同意,在商标印制合同约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即违反新《商标法》第57条(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019-06-16 12:18: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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