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女工人们、准母亲们你们清楚每天一小时的叫授乳假,产假后的6个半月叫哺乳假!《女工人劳动保护限定》:有不满1岁婴儿的女工人,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予以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工人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能够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路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哺乳假期间的薪水限定如下:六个半月按照薪水八成发,再延长久间按七成发。六个半月哺乳假的薪水按本人原薪水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薪水是指按女工人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薪水(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量。若女工人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贴准则的,单位应按有关限定予以困难补贴。如女工人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工人的事实上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出2年。这期间,其薪水按本人薪水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出本人薪水的百分之八十)。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单位增加薪水时,女工人按限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由于交费基数是与薪水相关的,通常情况下是不会低的。只有收入高于平均薪水300%,超出部分不计入交费基数才会生育津贴比薪水低。低的部分应由单位补足。限定是这样的:“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小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2年度月平均薪水收入高于全市工人月平均薪水300%、超出部分不计入交费基数而不够其交费年度薪水收入的,不够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2019-06-03 11:50:5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