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经济适用房,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在履行经过中,如果发生纷争,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践中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由如下:
1、从建设经济适用房目的考虑:政府为了解决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的寓居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寓居状况才推出这项针对特殊人群的优惠政策,在开发安居房和限价房的经过中,政府通常均需用分别方式和渠道予以财政补贴,而名义买房人转让的事实上上是基于其符合政府限定的要求从而享有的购房权,如果这类合同有效,就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要求的人买下安居房或限价房,而原应享受安居房或限价房的人群的住房要求仍然无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政府推出安居房和限价房的初衷,因而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
2、从无效的民事做法分析:这也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做法,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限定,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民事做法无效,无效的民事做法从做法开始起就不能律约束力。
2019-05-22 10:07: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