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职后无结清薪水,给发薪水的会计也是雇主娘打电话,电话里他说了欠我多少薪水有电话录音。这录音能成为劳动仲裁的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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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限定:“劳动者不能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能够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时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受不利后果。”如果公司要证明与你签订有劳动合同,则应当提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证,公司与他人有合同不等于与你有合同,公司不能提供有你签字的劳动合同,则说明公司无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的薪水了。薪水单是是公司内部人事与财务之间的传票,通常是不盖公章的,只有相关经办人员签字;这是正常的,加盖公章反倒是显得有作假的嫌疑了。另外,公司应当以财务传票的档案资料中的当月全员的薪水清单为依据,不能以他的亲人个人资料为依据。

2019-05-20 21:33: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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