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和高中同学见面,我现在能够告他猥亵吗,强制猥亵罪要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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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怎样处罚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聚众”,通常是指聚集三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刑法第237条的解释。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能够从哪几方面认定(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通常猥亵、侮辱妇女做法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做法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做法区分隔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做法,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做法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做法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限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做法亦视作为犯罪。
(二)利用妇女不能抗拒的状态进行猥亵做法的定性强制猥亵妇女通常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酗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做法,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俩认为,这种猥亵妇女做法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识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三)怎样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我俩认为,证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做法人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强奸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蹂躏与两方基于互相利用而私通的界限是相同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做法都视为强制猥亵。做法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做法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四)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界限以妇女为侮辱爱人的做法与侮辱妇女罪很相似,两者都能够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差别在于:
1、爱人情况分别。侮辱妇女罪,通常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爱人;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做法,是针对特定的爱人实施的;
2、目的动机分别,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做法,通常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通常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2019-04-18 18:21: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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