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准则,不得逼迫或者变相逼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限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得到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法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赔偿,因为其付发生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遏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限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薪水的薪水报酬,即加班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限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准则是:在准则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薪水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薪水报酬。
2019-03-18 16:08: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