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限定: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背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酗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限定,工伤认定必须同时具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由导致意外伤害三个要素才能成立,其中,工作原由是核心要素。工作原由是指履行工作职责的事由。但是喝酒乃至酗酒则难以认定是在履行工作职责,喝酒酗酒活动并不是作为业务骨干的必然要求,也不是业务骨干的必然职业风险。其次,对于喝酒酗酒做法,员工完全能够预见,自己过量饮酒可能会导致健康问题,但他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就是“有意”的表现。
2019-03-04 23:30: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