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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地区:辽宁 - 铁岭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限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量审理时限。人民检察院增加侦查的案件,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再次计量审理时限。从以上流程时限看,刑事案件通常案件在6个月左右能够宣判,复杂的案件能够达到2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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