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做法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屡次实施前款做法,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那么什么情况能算情节严重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解决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限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屡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导致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惹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9-02-24 06:52: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