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两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纷争。当事人无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事实上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经流转两方当事人签字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认可。发包方不认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可否认可,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两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流转金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职责。除此之外,当事人可商定其他内容。
2019-02-19 13:20: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