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原坐牢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能够申请假释,但暴力犯罪禁止假释。
《刑法》第八十一条【适用要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坐牢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事实上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危险的,能够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能够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有意杀人、蹂躏、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寓居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流程】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限定的流程进行。非经法定流程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考验时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时限,为无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时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时限,从假释之日起计量。
2019-02-13 07:02: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