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如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解析: 在企业运营中,针对知识产权的守护工作应花费足够精力进行部署与落实,以下是可供参考的几种有效措施: 首先,设立一个全面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是十分必要的。 该机构应该具备科学严谨的管理模式,全权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并对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监督,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进。 其次,强化员工的知识产权专项培训也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通过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以及对企业管理层及技术研发团队成员进行系统化的知识产权培训,从而提升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之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 再者,合理运用诉讼手段也是保障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重要途径。 诉讼虽然被视为知识产权保护的终极手段,但若能妥善运用,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纷争,更能塑造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强大的保护形象,从而最大程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专利许可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解析: 一、关于专利技术的具体内容及该项权利的执行方案; 二、论述各类实施许可合同的不同类型; 三、探讨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效期限与地域范围之间的关系; 四、解读技术指导以及技术服务方面条款的相关规定; 五、明确专利权在瑕疵担保和保证上的具体政策; 六、确定专利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并明确付费方式; 七、界定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或赔偿损失额的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明确指出,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协商决定,通常涵盖如下重要条款: (1)当事人的姓氏或称谓与居住地址; (2)货物或劳务等交易核心物; (3)交易数量; (4)品质要求; (5)价格与报酬额度; (6)交易履行的时间、地点与方式; (7)违约行为的承担责任; (8)出现争议时的处理办法。 当事人可参考各类已经制定形成的合同范本,以此为基础谈定具体合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把小说做成视频是否侵权
解析: 将书籍内容录制成视频的行为显然是被认定为侵权的。 除了法律所明确规定的采取合理利用方式之外,任何未经作品所有权人许可授权的传播活动皆视为侵权之举。 以下几种特定情境下采用作品,无需取得著作权人之许可,同时亦无需向其支付薪资,但是必须在作品中注明作者全名或缩写、作品名字,而且不能对原作品的正常使用造成影响,更不能因不当手段严重侵害到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仅限于进行个人学习、学术研究以及欣赏品鉴,使用其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为了介绍、评价某部作品或者阐述某种观点,在创作过程中适当地引用他人相关公开发表的作品; (三)为了进行新闻报导,在诸如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公共传媒渠道中,不可避免地再次表述或者引用已公开的作品; (四)当报纸、杂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电波平台刊发或者播出其他同类型传媒机构已经发布的关于政经、宗教问题的时事热点文章,但如果著作权人明令禁止公开播放、刊登等则不在此列; (五)即便这些电波平台刊载或者直播在公众集会场合中所发表过的言辞,只要作者明确表示此举动不可接受,便可不予刊登、播出; (六)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领域,针对已发表过的作品进行翻译、改编、汇编、播放、甚至有限度复制,供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使用,但务必禁止对外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出于执行公务需要,在合理的范畴之内进行已发表作品的运用; (八)对于已经公布过的作品进行无偿演出,此次表演未向公众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同时也没有向参与表演的工作者支付报酬,而且其行为并非旨在盈利; (九)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其他特殊情形下的作品运用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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