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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涉及侵占罪范畴当中,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首先,当犯罪嫌疑人侵犯并占有了残疾人士、孤寡老年人以及失去劳动能力之人取得的个人物品时; 其次,当犯罪嫌疑人恶意侵占他人拥有的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生活资料或者是生产资料时; 再者,因为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致使受害人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诉,尽管公安部门曾经对此种行为进行过劝导,然而犯罪嫌疑人仍旧死不悔改,拒不归还被侵占之物;除此之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为逞一己私欲,将侵占而来的财物肆意损毁和挥霍一空,从而给他人带去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之时;最终,当其所犯下的侵占罪行引发极其严重的后果或是现场出现了其它恶劣情节时。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