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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GF-1999-0107)

签订地点:     合同编码:

生产企业:  执行年度:  年

签订时间:___年_月_日 调拨通知书编号: 字  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交(提)货时间及数量

数量合计(大写)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金额合计:

金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一、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二、质量标准、质量要求: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五、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七、结算方式及期限:

八、违约责任:

九、解决合同争议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

单位名称(章):___

单位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     

电话:____

传真:__

开户银行:______

账__号: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发货单位:______

买受人

单位名称(章):____

单位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

委托代理人:__    

电话:_____

传真:____     

开户银行:______

账__号: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发货单位:______

民爆器材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专用章)

年_月_日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__月__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监制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印制单位: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

民用爆破器材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