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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gf-97-0208)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单位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方:指已由发包方授标,并与发包方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单位: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单位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书: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发包方提交并为发包方所接受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经发包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承包方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在内的其它一切物品。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给承包方的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单位作出解释或修正。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包括协议书备忘录);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报价书;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发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方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方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方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方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方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方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单位向承包方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方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方应委托监理单位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提供应由发包方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方应按第33、35条和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方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方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方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方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承包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方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方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单位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方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方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方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方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方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方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单位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单位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方前,承包方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方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方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方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方提交经发包方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方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五、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7.1 监理单位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方要求监理单位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单位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方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方或发包方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方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方,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方及时通知承包方。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方。 

7.3 监理人员 

7.4 监理单位的指示 

(2)承包方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方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方。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方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方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方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7.5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单位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方或承包方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函件 

8.函件 

8.1 联络以书面函件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七、图纸 

9.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方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方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方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放样。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方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方。由于发包方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3 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 

发包方委托监理单位提交给承包方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单位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设计修改图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交承包方,具体时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设计修改图和设计修改通知单与施工图纸具有同等效力。设计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单位和承包方均应按第1.2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转让 

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转让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门或任何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方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方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方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方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方的保险人。 

11.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方不得将全工程分包出去。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单位同意,承包方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单位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转包。承包方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单位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向监理单位提交分包合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方征得监理单位同意: 

(1)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方指定分包人 

(1)发包方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方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方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方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方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方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方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方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方的同意,此时发包方应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方应保证承包方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方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方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方负责,承包方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方的人员及其管理 

12.承包方的人员 

12.1 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方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方项目经理 

(1)承包方项目经理是承包方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单位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24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报告。

(2)承包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方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方指派项目经理应经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单位。 

13.承包方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方人员的安排 

(2)承包方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8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承包方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单位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还应在上岗前进行岗位培训,并进行理论和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方应按第13.2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方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方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承包方的人员 

承包方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方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方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方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方应做到(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方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承包方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14.2 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3)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方,并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4)发包方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方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方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否则由于承包方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6)若发包方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5.承包方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方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单位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方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设备时,须经监理单位批准。 

15.2 承包方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方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3)承包方在征得监理单位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方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方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单位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方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方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方拟向承包方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方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方的施工设备。若承包方计划租赁发包方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方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方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方或发包方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方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方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方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方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交通运输 

16.1 场内道路 

(1)发包方按第4.5款规定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16.2 场外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十二、工程进度 

17.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单位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单位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7.1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审批,监理单位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28天内批复承包方。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方均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向监理单位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2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20.3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单位认为有必要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单位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方应在按第17.1款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单位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方获取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方参考。此后,如监理单位提出要求,承包方还应按监理单位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工程开工和完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单位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承包方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方延误开工 

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方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在收到承包方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方及承包方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方承担。 

18.3 承包方延误进点 

承包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可通知承包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补救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补救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方承担。 

18.4 完工日期 

19.暂停施工 

19.1 承包方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方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