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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热门(样本10篇)

运输合同纠纷热门1

上诉人钦州市*港仓储有限公司(下称大*仓储公司)因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海海事法院(2002)海商初字第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2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朱-喜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新、王-良,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公司(下称中*股份北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10月18日,原广西*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公司(下称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永盛2”号油船及茅*油库,代北海石油*公司运输、储存、保管、发运90#汽油及0#柴油;以装货库装船发运数为计量标准,汽油在4‰、柴油3‰(含运输、仓储等损耗)以内为合理损耗;每载油料实际数量的运费、仓储费作为租金结算;油料运输保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被告负责;被告油库在北海石油*公司租用期间不得存放其它油料;租赁期限为1999年10月1日至2000年10月1日。合同签订之后。被告依约为北海石油*公司运输、保管、发运了汽油及柴油,北海石油*公司向被告支付了运费及仓储费。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间;原告在被告之茅岭码头油库提取了6949.20吨90#汽油,2000年1月7日至7月15日,提取了10350.10吨0#柴油。2000年4月14日至12月31日,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数次小结。2000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小结》内容为:自

2000年8月31至2000年12月31日止,茅岭大港仓储油库尚欠北海石油*公司油料为0#柴油323.232吨、90#汽油180.236吨。《小结》加盖北海石油*公司储运专用章和被告码头仓储部章。2001年2月26日,被告向北海石油*公司出具便函,确认尚欠0#柴油323.232吨。同日,被告作出《油料发运计划》,再次确认至2001年1月16日止尚储存北海石油*公司0#柴油323.232吨,拟分批发运,并承诺90#汽油待钦州质监局作出处理意见后月内一次结清。2003年3月6日,一审法院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朱-喜时,其明确表示合同约定的油料损耗在验收入库时已结清,不存在油料损耗问题。

2000年7月19日,钦州质监局作出登记保存通知书,以疑有质量问题为由查封被告油罐内之24.4吨90#汽油,之后作出(钦市)质技监罚字[2000]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不合格90#汽油24.4吨。被告对此不服,申请复议。2001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广西质监局)撤销以上决定书。2月7日,钦州质监局将案件移送广西质监局处理。2月22日,广西质监局作出(桂)技监字[2001]3017号登记封存通知书,封存被告之汽油储灌;4月9日,该局作出(桂)质技监封字[2001]第3041号登记保存决定书,对原告汽油储灌内的90#汽油采取保存一个月强制措施。被告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一审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二审法院于2002年12月31作出(2002)桂行终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判令撤销(桂)质技监封字[2001]第3041号登记保存决定书。

2001年6月19日,广西*族自治区北海石油*公司更名为广西*族自治区北海*油公司(下称北海*油公司)。12月25日,北海*油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权利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原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的《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的全部权利。2003年6月16日,北海*油公司将合同权利转让通知邮寄给被告,被告于6月19日收到通知。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油料运输、仓储合同纠纷。原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为北海石油*公司运输、储存油料等事宜,该合同包含运输合同和仓储合同两个法律关系,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之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对签约双方具有约束力。北海石油*公司依约将油料交由被告运输、储存、发放,并支付运费、仓储费。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妥善运输之义务,作为保管人负有入库验收、给付仓单、保管并返还油料之义务。但被告却未恪尽其约定和法定义务,北海石油*公司与被告最后一次小结及被告向北海石油*公司出具的欠油便函、《发还油料计划》等证据均证实被告至今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未予返还。被告为反驳欠油事实所提交的《内部油料调运通知单》等凭证,仅证明北海石油*公司在

2000年7月16日之前提取了汽、柴油,却不能证明北海石油*公司提取了2000年12月31日最后一次小结中被告确认尚欠的油料即原告诉请返还的油料。故被告关于已不拖欠油料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钦州质监局及广西质监局对被告油库内9

0#汽油采取的保存措施已被撤销,封存状态已经解除,故对已解除封存的汽油被告亦应承担返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应对尚欠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海*油公司将其对被告的合同权利转让给原告,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已适当通知被告,该转让依法对被告发生效力,故原告得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主张并承受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钦州市*港仓储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北海石油*公司90#汽油180.236吨、0#柴油323.232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案件受理费17792元、财产保全费8720元,共计26512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大*仓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1999年10月1日签订《运具、仓储租赁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内,从1999年12月23日至2000年7月16日止,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90#汽油共6949.2吨;从2000年1月7日至2000年7月15日止,上诉人为被上诉人仓储的0#柴油共10350.10吨,以上油料己全部由被上诉人提取完毕,上诉人己按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1、根据合同法第385条、387条规定,仓储物、提取物以仓单为凭。油料经验收入库后,上诉人出具仓单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提取完储存的全部油料后,由上诉人收回发出的仓单。被上诉人一直不能提供尚未提取油料的仓单作为证据,说明其已提完储存的油料。2、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小结》、欠油便函、《发运油料计划》等证据并非法定代表人出具,来源不明,且其中的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3、交纳税金的凭证证明储存的油料数量;运费、仓储费结算并支付完毕也证明被上诉人已经提取了全部的油料。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欠其油料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错误。为此,请求:

运输合同纠纷热门2

1、上诉请求。首先要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其次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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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热门3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
4、司法诉讼。
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决定。
这类纠纷虽然事实不复杂,争议标的不大,但双方当事人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词,难以化解。有的非要对簿公堂。这无疑加剧了基层法院人少事多的矛盾,增大了审判工作量。更有媒体报道,这类纠纷因疏导处理不及时,或方法不对,最后引发了物业公司的保安和业主的“全武行”。足见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这类纠纷的成因经笔者粗略梳理,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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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热门4

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如下: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后.解决争议的方式有4种:即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方法由于比较灵活、简便,解决纠纷比较快,费用又比较低,所以很受当事人欢迎。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愿仲裁,则不能采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采用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所以,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所谓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
它是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其他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相比,诉讼是最有效的一种方式,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进行审理裁判,最具有权威化性;其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裁判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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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热门5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运输合同纠纷热门6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畅珐扳貉殖股帮瘫爆凯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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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热门7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即被羁押,可以聘请律师介入,联系办案单位,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要看当事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具有占有的目的,具体案情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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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热门8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或职业),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注:写明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具体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

此致

*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章):

*年*月*日

运输合同纠纷热门9

民事上诉状(当事人提起上诉用)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因与×××……(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

上诉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供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或者裁定的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5.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69.有新证据的,应当在上诉理由之后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运输合同纠纷热门10

上诉人(一审原告)汤骏,男,1970年10月9日诞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昆明市汇泰冻品经营部业主,住昆明市官渡区董家湾307号15幢2单元18号,身份证号:5301032。 托付代理人李宝宏,云南戴鑫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格外授权代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湧波,男,1970年10月10日诞生,汉族,江苏省无锡市人,个体运输,住昆明市黑林铺镇滇湎大道2676号附2号36幢1单元4号,身份证号:5301127。 托付代理人岳全林,天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格外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住宅:大理市凤仪镇石龙村委会四家村。 法定代表人杜茂钧,经理。 托付代理人高茂奎,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号:5329015,格外授权代理。 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X)五法民三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XX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XX年9月15日经信息部罗成彬的中介,汤骏与吴湧波建立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商定由吴湧波为汤骏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等事宜。合同订立后,汤骏向吴湧波支付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汤骏托运的冻肉 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 当天将汤骏托运的冻肉转置 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 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收货时以该车白条肉全部解冻和变质为由提出质量异议。经汤骏与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协商,原定每公斤16元的白条肉,汤骏降价为每公斤6元销售给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汤骏向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担当了该批白条肉的处理费XX元。 另确认,吴湧波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的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依据以上确认的事实,一审人民法院认为:汤骏与吴湧波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受法律爱护。吴湧波中途拨货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吴湧波应对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担当责任。而汤骏明知吴湧波并不符合运输冷冻品的条件,而将冻肉交由吴湧波承运,其对冻肉解冻变质的损失也应担当责任。就汤骏主见的损失,一审法院按(10元/公斤10000公斤+处理费XX元)50%=51000元爱护。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因其未实际产生,不予支持。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诉讼恳求,飞龙运输公司并非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汤骏诉请 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第一百零七条、其次百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湧波 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汤骏经济损失人民币51000元。

二、原告汤骏对被告大理市飞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恳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2元,原告汤骏担当人民币995元,被告吴湧波担当人民币537元。 一审判决宣判后,上诉人汤骏、吴湧波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汤骏恳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连带赔偿汤骏经济损失138200元;判令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担当本案诉讼费用。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一审法院仅判决赔偿汤骏51000元有误,应实际赔偿138200元。汤骏主见的损失并非因运输车辆而产生,而是因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未经汤骏同意,将该批冰冻猪肉私自转运,致使猪肉解冻所致。运输冻肉的行业惯例一般都是采纳厢式货车经过保温处理后运输。用特地的冷冻车运输并不常见。该批猪肉净重是11350公斤,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0000公斤。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虽其未实际产生,但依据 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应当担当该损失。

2、一审法院未判决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连带赔偿责任有误。汤骏与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有合同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当对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吴湧波和飞龙运输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飞龙运输公司应当对吴湧波造成的损失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人吴湧波恳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对吴湧波的起诉;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汤骏担当。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1、吴湧波与飞龙运输公司为挂靠关系,挂靠期限内由吴湧波自负盈亏,该车产生的责任与飞龙运输公司无关。

2、吴湧波与汤骏没有任何运输关系,没有与汤骏签订过任何运输合同,也没有收到运费7000元。在保山吴湧波是与信息部的工作人员罗成彬签订合同,商定将冻肉从保山运到昆明,在昆明转车。货到昆明后,吴湧波完全根据托付人的指示完成义务。汤骏在一审明确承认根本不认识罗成彬,起诉吴湧波属诉讼主体错误,望依法驳回起诉。

3、收货人应当对冰冻猪肉准时检验。依据 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本案收货人收货时应当场检验,当场提出质量异议。而从承运至收到诉状的两个多月期间,汤骏没有通知吴湧波。谭培虎也已足额收到运费5000元,说明运输的猪肉到达目的地是合格的。

4、关 损失的计算,汤骏提交的清单为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单方制作出具,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且入库的猪肉吨位与信息单上注明的不符。吴湧波承运的猪肉到目的地是合格的。再说,受损猪肉变质缘由及数量没有卫生、质检等部门出具报告。

5、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昆明市官渡区靖祥货运部及谭培虎、保山信息托运部及罗成彬,法院应当追加为被告。 针对上诉人汤骏的上诉,上诉人吴湧波答辩称:其与汤骏没有任何合同关系,运输的是冻猪肉10000公斤,不是11350公斤,且已经把猪肉交到目的地。 针对上诉人吴湧波的上诉,上诉人汤骏答辩称:驳回吴湧波的上诉恳求。理由同上诉看法。 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答辩称: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看法无据可查,要求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责任毫无理由,飞龙运输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参加本案中的运输,根本不应当担当责任,恳求驳回汤骏对飞龙运输公司的上诉恳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上诉人汤骏新提交了关 用法厢式载货汽车运输冷冻肉类的状况说明一份,以期证明西南地区用法一般汽车实行保温措施运输冷冻肉类的惯例。质证后,上诉人吴湧波对该状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状况说明与本案无关,且不能证明上诉人吴湧波主见的证明内容。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了录音资料一份,以期证明承运货物的价值。质证后,上诉人汤骏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认为对此不知情,不发表看法。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新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均未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且该二份证据均不具备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力,本院均不予接受。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XX年9月15日,吴湧波在罗成彬经办的信息单上的驾驶员签名栏处签名。该信息单载明拉运车辆的车属单位和牌照号码,驾驶员驾驶执照、住址状况。商定由吴湧波承运10000公斤冻肉,从保山运至贵州省瓮安县,运费7000元,途中发生货损、货差、受潮、误时由吴湧波负全责。在用车单位栏的记载内容为“汤”。合同订立后,吴湧波收取了运费XX元,吴湧波将托运的冻肉 XX年9月16日运至昆明后,汤骏 当天将该批冻肉转置 谭培虎的车内,由谭培虎 XX年9月18日承运至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瓮安县黔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谭培虎支付了5000元运费。吴湧波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与谭培虎所驾驶承运冻肉的车辆均非冷冻车辆。 依据上述案件事实并归纳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见及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

一、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确认。

二、上诉人吴湧波是否违约?

三、责任如何担当? 关 第一项争议焦点,即运输合同主体确认问题,本院认为:确定本案运输合同内容的挺直书面依据即上诉人汤骏提交的由上诉人吴湧波签名认可的信息单,该信息单明确记载驾驶员为上诉人吴湧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明确的,即上诉人吴湧波。上诉人汤骏关 信息单是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开具,运输合同承运人为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的主见与信息单的记载内容不符,上诉人汤骏也不能举证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对托运人的主体确认,信息单在用车单位栏已经记载了“汤”,再结合上诉人汤骏持有该信息单,并申请证人作证等状况,可以合理、有效确认托运人即为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对托运人主体提出的异议主见缺乏证据证明,也违反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吴湧波上诉关 追加当事人的主见 法无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关 其次项争议焦点,即违约与否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汤骏与上诉人吴湧波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据以建立该运输合同关系的信息单的商定内容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依约履行。上诉人吴湧波违反双方对运输起止地点的商定,中途倒货当然违约,该违约行为的性质可以确定。上诉人吴湧波主见其根据商定履行合同缺乏有效证据证明,且与本案事实及证据冲突,其主见不能成立。 关 第三项争议焦点,即本案责任担当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吴湧波的违约行为清晰明确,联系运输冰冻制品的通常留意事项,上诉人吴湧波中途倒货的违约行为对 所承运冻肉的质量的确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结合上诉人汤骏的举证,确认承运的冻肉发生解冻、变质,给上诉人汤骏造成相应损失合法有据,也符合情理。但上诉人汤骏在对消失质量问题的冻肉进行处理,形成损失的过程中并未有效通知承运人具体参加,以确保损失数额的客观、公正,而上诉人吴湧波对此也明确提出了异议。综合上述案情实际,本院依据信息单明确的冻肉吨位,根据上诉人汤骏主见的损失计算标准计算金额10XX元,酌情确定上诉人汤骏的损失为其中50%,即人民币51000元,对该部分损失应由违约方上诉人吴湧波担当赔偿责任。上诉人汤骏主见的违约金损失没有实际发生,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汤骏要求被上诉人飞龙运输公司担当违约责任的诉讼恳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领实清晰,所作判决结果与本院判决结果全都,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其次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上诉费人民币1532元由上诉人汤骏、上诉人吴湧波各 担当人民币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本裁判文书仅供参考,如需用法请以正本为准。) 审判长张兆龙 审判员 郑 健 代理审判员 冯 辉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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