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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附条件借款合同样本

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是,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比如,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200万元,到期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的39;利息为5万元,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就直接将利息扣除,仅向借款人支付195万元借款,但实际上还是将200万元视为本金,并按200万元收取利息。这种做法一方面使贷款人的利息提前收回,减少了借款的风险,但另一方面却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上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也容易引起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为了解决借款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体现合同公平的原则,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本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贷款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比如,上面例子中的借款人实际只得到了195万元的借款,那么,其借款数额即为195万元,借款人只需在借款期限届满时,向贷款人返还本金195万元并支付按照195万元本金计算的利息。  出借人(以下称甲方)出借人姓名  用户名  身份证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借款人(以下称乙方)  用户名: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开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见证人:  地址:  电话:  鉴于:  
1、乙方因生产经营所需,有借款需求;  
2、甲方有出借资金的投资需求;  
3、甲方同意将资金借给乙方;  
4、见证人同意为甲、乙双方的上述借款提供见证及居间服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出借资金一事签署本合同,以便依照本合同中约定之条款与条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内容如下:  
第一章 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阿拉伯数字元  
第二条 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借款月数个月,从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止。  
第三条 鉴于甲、乙方双方就借款事宜未面洽,系经见证人撮合达成借贷交易,为保证资金安全,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经由见证人账户支付借款并偿还借款本息。  
第四条 为完成甲方出借款项及乙方偿还本息的划转,见证人在其账户下分别为甲方和乙方开立虚拟帐户。甲方应在申请投资前将拟出借款项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乙方;乙方应将向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按照本合同附件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汇入乙方在见证人处的虚拟账户,由见证人支付给甲方。  
第五条 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将上述借款汇入见证人为其开立的虚拟账户,见证人承诺在合同签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银行账户。  
第六条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阿拉伯数字% ,以见证人将借款汇入乙方账户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日期,不足____月的按天计息。  
第七条 乙方的还款方式为:A.B.C三者之一.  A:一次性还本付息;  B:每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C:等额本息还款。  还款金额及时间参看本合同附件《还款计划表》  
第八条 乙方应按《还款计划表》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将应还本息汇入见证人为乙方开立的虚拟账户(还款日期以见证人收到款项的日期为准),见证人应在收到乙方所支付款项后次日内将款项汇入甲方虚拟账户。  
第九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预先扣除。  
第十条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不得提前结清。  
第二章 甲、乙双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十一条 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甲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甲方自愿向乙方提供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第十二条 乙方的保证与承诺  
(一)乙方保证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订本合同,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乙方自愿向甲方申请借款,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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