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有限公司住址:省市县辛店法定代表人:刘被告:住址:市区新坝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32583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有生意往来,原告供货给被告,被告承诺收到货后付款,原告按约定供货后,被告没有按承诺付款给原告,给原告的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困难。截止2012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共计325831元,原告为了资金周转需要,多次找被告负责人要求被告偿还所欠货款,但被告至今未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此致法院起诉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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