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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聊天记录都有,可以电话联系吗?

ask****803 江苏-苏州 其他咨询 2020.01.12 16:02:19 436人阅读

图片、聊天记录都有,可以电话联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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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37334条

你这边是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呢

2020-01-13 09:24:49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7350条

您好,方便说一下细节嘛

2020-01-13 11:30:07 回复
地区:江苏-苏州 咨询解答:2553条

你好,是具体为的什么事?

2020-01-13 14:16:34 回复

不能一概而论,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般来说微信的文字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语音一般不会作为证据采用。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三条 对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在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返还时,提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二人以上进行,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有无提取、复制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经勘验、检查、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没有持有人签名的,是否注明原因;远程调取境外或者异地的电子数据的,是否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规格、类别、文件格式等注明是否清楚; (三)电子数据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除、修改、增加等情形; (四)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收集。 对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者检验。 第九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需确定具体情形,证明有可退情节,或者对方涉嫌犯罪的情节,仅凭以上信息,无法判定你的诉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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