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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

ask****736 浙江-温州 人身侵权咨询 2020.01.05 14:57:22 412人阅读

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3刑罚執行完毕两年内提出申诉的应当受理。案例: 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缓刑三年已执行完,重伤二级,没做伤残鉴定,现在鉴定为伤残六級,请问:是否属于新的证据?是否属于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法量刑指导意见,伤残六級应该量刑八年左右,请问:,是否符合量刑不当?现在申诉会再审改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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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最高法院常见量刑指导意见规定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2020-01-05 14:5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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