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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两年以后就可以脱保了吗,现在最新的担保期限是多久
约定的担保期限是两年,那么,到了约定的担保期限后,就免除担保责任了。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您好,关于2018年最新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当前,最新担保期限按以下规定: 1、保证人与债权人在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存期限为六个月。 2、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担保期限为债务清偿为止,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限为两年。 实践中,双方可以就担保期限进行约定,但是大概限制在六个月至两年中。 另外,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担保,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第三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第四条 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可以依照物权法、担保法规定办理登记等担保物权公示手续;已经办理公示手续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主张优先受偿权。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担保财产的,人民应当准许,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担保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且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 第十条 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第十二条 担保期间自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一年。 第十三条 担保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可以依其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第十四条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提讼向被执行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申请变更、解除全部或者部分执行措施,并担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成立的执行担保,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就是2018年最新担保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担保时按以上规定。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如果你的借条上面只是签了字,没有明确约定你承担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期限的,应该就是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如果借条上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那么保证期间就是5月24日以后的半年,也就是到2009年11月24日,已经过了保证期间了。按照法律规定,你已经没有担保责任了
抵押在很多公司借款中是很常见的。任何事情都是有一个期限的,对于抵押担保来说,也是不例外的。那么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有哪些呢?在抵押合同中要不要约定呢?抵押担保期限的规定公司股权转让方的法律义务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担保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一般保证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而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保证不因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中断。《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期间是否有效约定抵押期间与约定担保期间不一样,约定抵押期间是指抵押合同中约定了这份抵押合同到了某年某月后就无效了,这样的约定与担保期间可能恰好产生冲突,举个例子,2015年3月,甲向乙借了100万元,说好了2015年4月30日还,王某提供了抵押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如果4月30日甲没有还钱,则担保期间为4月30日起,到10月30日结束,但是王某和乙签订的抵押担保协议中,约定抵押担保到6月30日结束,这就是抵押期限,这种情况会导致甲不能还钱的时候,6月30日以后乙的利益没办法保护。由上可见,约定抵押期限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了抵押权行使的期限,即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物权法对抵押权行使的期间有明确的规定,不能由当事人自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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