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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邻居张叔因为贪污受贿被检察机关带走了,贪污受贿是属于刑事案件吗,不是由公安机关管吗?

唐* 江西-吉安 刑事诉讼咨询 2015.02.14 11:42:33 3100人阅读

昨天半晚上,就听见邻居大妈哭哭啼啼的,原来是邻居张叔因为贪污受贿被检察机关带走了,贪污受贿是属于刑事案件吗?不是由公安机关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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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贪污受贿属于刑事案件中的经济类犯罪案件,此类案件的管辖权是检察院的反贪部门,而不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

2015-02-14 11:57: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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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案件属于刑法规定的刑事犯罪中贪污贿赂类刑事案件,当然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类,目前由检察院的反贪部门管辖。

2015-02-14 11:49: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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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贪污罪。根据《刑法》第382条第一款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015-02-14 11:43:33 回复

你好,关于你咨询的贪污受贿罪的时效是多长这个问题,回答如下: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追诉时效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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