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
回避的期间,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适用回避的人员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以及有权指令回避的组织和人员指令回避的时间期限。
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诉讼阶段提出申请和审核决定。属于回避范围的人员,应当在接受案件并了解具有法定应当回避的情形后立即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他们了解有关人员具备应当回避的情形后即可以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有权决定回避的人员或者组织自了解本机关的办案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后或者自接到办案人员的自行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时,应当及时地加以审核,尽快作出决定,以利于案件迅速地开始进入正常的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相应地,在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和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该审查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本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回避系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依法暂停其职务的行使的制度。任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其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的,尤其是公务员在其出生地或者长期在一个地方、一个岗位任职的情况下,这种情况更为常见。
办法规定,除听证当事人之外的其他听证参加人员,如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是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是近亲属的;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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