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受让方不知道出让方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协议是可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自己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不足额出资和抽逃出资情形下,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取决于出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如果股权出让人具备股东资格,他就可以合法地转让股权;反之,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是无效的。
股权出让方不因不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而丧失股东资格。新公司法规定了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记载。因此,即使股东存在不足额出资、抽逃出资情形,基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记载,其依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所谓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经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其具体的表现形式为:在公司的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之日足额存于公司,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个人所有的行为。
对于抽逃出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一)公司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gt;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法释〔2011〕3号)第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公司法》虽然确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对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长期以来并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抽逃出资后抽逃出资方签署《出资确认书》重新确认出资,以及此项出资资产后来形成固定资产又被拆迁抽逃出资方未予补偿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抽逃出资的行为,也明确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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