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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一直在城里工作,老家母亲由弟弟照顾,为了体恤弟弟的辛苦,她决定出个书面证明放弃财产继承权,用来安慰弟弟。但是当她因工作变动又回到老家后,母亲因病去世,留下了房产和田地。她又后悔了当时的决定,请问继承人不得放弃情形有哪些?像我同事这样的,可以反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分别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其中表明放弃继承权的表示必须在继承开始后才能作出,也就是应当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根据案例,放弃继承权时,老人家尚且在世,决定了其声明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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