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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隐形股东,隐形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的债务啊?

黄* 福建-福州 债务追讨咨询 2019.11.15 18:33:01 340人阅读

我是公司的隐形股东,因为现在我所在的公司发展的不是很好 ,就给欠下了好多的债务,我就在处理债务的问题呢,我就想要知道那个隐形股东是否要承担公司的债务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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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2019-11-15 18:4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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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债务或称潜在债务,一般在改制的当时没有在改制企业财务资料中体现出来,或者说当时尚未预见到的随着后续事项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现的或有债务,如担保债务、违约债务、产品缺陷债务、解决改制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而发生的债务(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等)、因各种原因未记入被改制企业财务资料的应付款或遗漏的其他债务。
避免隐形债务:

一、前期接触磋商了解
转让方、受让方在前期磋商中,一定会涉及到对公司债务情况的陈述。受让方也可以要求除股东之外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会谈。总之,受让方务必在前期磋商中,尽量了解公司债务信息。哪怕蛛丝马迹也要充分注意,以便于在核实信息之后决定是否受让以及受让的股权定价。

二、向第三方机构了解
以银行贷款为例,如目标公司存在以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在不动产公示登记的信息中必然显露银行借款情况。
此外鉴于企业广泛地采用联保、互保模式,故此,可以向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了解目标公司金融借款以及担保的债务。当然,该种途径需要一定的资源才可实现。

三、专业尽职调查了解
尽职调查应该是股权转让中的必经程序。通过尽调,尤其是通过律师和会计师的协同工作,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情况,为受让方的商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四、登报促使债权申报
虽然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但是,公司的重大股权变更对债权人而言却是一种重大资信变化。因此可以登报告知股权转让事项,促使公司的隐性债务爆发。
特别说明的是,此时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并不代表其丧失债权。

五、合同披露及承诺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落实为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转让方已经披露的公司债务信息,并以附件(清单)格式载明债务的金额、性质、发生期间、到期日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合同文书等、账簿等记账凭证,明确股权估值的财务基础。同时,合同应当强化转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情况的披露责任,并约定:如转让方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目标公司负债的,应对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保留一定转让价款
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如目标公司存在隐性债务,在受让方接管了公司之后,一般会在一定期间内爆发。合同可以约定,隐性债务应赔偿部分可以在未付款中等额抵扣,也可以约定该种条件下受让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2020-09-30 18:25:42 回复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股东退股,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完成出资后,不得抽逃出资。 在现实生活中,股东要实现退出相当困难。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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