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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一位患者来我门诊输液,输三天液没效果

ask****406 广东-汕尾 医疗事故责任咨询 2019.10.07 12:05:20 347人阅读

半年一位患者来我门诊输液,输三天液没效果病情加重转移到二甲医院处理。呆了一个星期医院无法处理转移广州医院治疗。在广州治疗一个月后康复出院。 然后半年后的几天里病情又复发到医院抢救几天死亡。 然而家属追求责任要求我们赔钱。来门诊群众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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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疗意外对患者导致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花费计量,凭证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花费。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花费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量,对收入高于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量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计量。
(三)住院伙食补贴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贴准则计量。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上2年度工人年平均薪水计量。
(五)残疾生活补贴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量,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超出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出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赔偿功效器具的,凭医疗组织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花费计量。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限定的丧葬费补贴准则计量。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本领前事实上扶养且无劳动本领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计量。对不满16岁的,扶养到16岁。对年满16岁但无劳动本领的,扶20年但是,60岁以上的,不超出15年70岁以上的,不超出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事实上必需的交通花费计量,凭证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国家机关通常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贴准则计量,凭证支付。(十
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意外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量。导致患者丧命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出6年导致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出3年。

2019-10-07 12:19: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标准
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如果病人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病人的死亡被确定为医疗事故,病人的家属可能得到的赔偿数额应当按本条例第五十条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来计算,具体内容如下: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8、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产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9、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0、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1
1、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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