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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各位:为什么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行为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行为不数罪并罚?

梁** 海南-省直辖 刑事诉讼咨询 2014.12.12 22:42:07 1171人阅读

请问一下各位:为什么实施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行为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行为不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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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罪名,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决定中确定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这样的罪名,就是两个罪,是可多种行为并举的,有其中任何一种或几种罪行,都是一个罪。比如,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就是指,行为中有包庇走私毒品犯罪分子的,可定这个罪;如果行为中有包庇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也是定这个罪。再比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如果是窝藏、转移毒品的,就定窝藏、转移毒品罪;如果是隐瞒毒品的,就定隐瞒毒品罪;如果行为都有,就定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的罪名。 应该数罪并罚

2014-12-12 22:4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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