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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约定转让前一定范围内的债务由新股东承担,转让前的对外债权由原股东承担。这种约定有效吗?(公司注册资本400万,但股权转让款为60万,)我查了下网上的说法不一,这是否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还是适合合同法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这种情况非常复杂,双方约定后积极处理各自债权债务,那么所清理的债权债务即是有效的,这种约定因为及时履行也是有效的。但是如果不是积极处理(尤其是清偿债务),那么多数情况下会产生对内有效,对外无效的后果。仅为一般性参考,务必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探讨内容看过,与前述并不冲突,之所以说复杂,就是因为理清内外关系,如处理适当,不存在违反强制性规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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