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56条的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在刑事案件中,符合《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条的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1)、未成年人;(2)、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3)
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均分是原则,少分是例外:对婚姻破裂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财产。此外,女方因离婚而导致不能保障基本生活的(住房、日常生活开销),男方要给予经济帮助。即便是你继母这些年来什么也不做,什么贡献也没有,法律规定原则上她可以分得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也许从情感上你难以接受,可这就是社会准则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
首先,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
2)购买商品房;
(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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