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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只有一个:
1、是否有中间环节:直接因果关系在犯罪的时候没有中间环节介入,直接导致的犯罪,间接因果关系表示有中间环节的介入,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
无论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在刑法中都是属于因果关系。
2019-08-16 14:21: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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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理论分析
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其中,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间接因果关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通过介入中间环节间接产生危害结果。无论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均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必然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有的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也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0条虐待罪等等。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间接因果关系都能成为刑法规定的间接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间接的因果关系中既包括多因一果的关系,即数个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还包括中断的因果关系形式,即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在这里,我们不妨引入西方侵权法理论上的重要概念——“插因”或者“插入力”来加以分析。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释:“插因是一种独立的原因,横插在原初的不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改变了事件的自然结果,产生了一种否则不能达到和不能预见的结果。这种独立的作用破坏了被告的过失行为和不法结果之间的联系。这种独立作用本身就是一种直接原因,一种有效的插因是一种新的和独立的力量,它打断了原初不法作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本身成为一种直接原因和近因。”
2019-08-16 14:13: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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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任何刑法因果关系,都得首先确定在客观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事实因果关系。事实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从刑法学上来说,只要危害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无论这种作用程度如何,在哲学上就不能否认其原因的性质。刑法研究因果关系的目的是为国家惩罚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也就是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依据。而国家惩罚犯罪,一是出于报应,二是出于预防。根据报应的需要,凡是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起了积极作用的行为,都应当对这一结果承担客观责任,无论这种责任是大还是小,否则,这部分责任就无人承担了,这不符合报应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惩罚犯罪,主要还是为了防止以后再次发生这种危害结果,以有效地保护社会关系。而作为对于结果产生起了必要作用的危害行为来说,不论这一行为对于这一结果产生实际所起的作用程度如何,都是为其产生所不可缺少的,也就是说,即使作用比较弱,缺少这一行为,危害结果也就不会发生,那么,通过制止这一行为,也就可以达到预防这种危害结果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认为通过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就可以达到避免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目的,并且认为确实有这个必要时,就完全可能对这种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刑法本质来说,国家对刑事责任的设定和追究并不会完全以危害行为客观上对于危害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程度如何为转移。有时,行为在客观上对于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比较大,但可能因为主观方面缺乏相应的罪过形式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反过来,有时,客观上危害行为对于结果产生所起的作用不大,但也有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从我国刑法规定来分析,也可发现不少条文中所规定的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产生并非必须是起了重要或决定作用。
2020-12-17 18:21:1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