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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腰部仍感明显疼痛,经司法部门咨询不构成伤残级别,法律是否支持我索赔精神损失费?

赵* 黑龙江-佳木斯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14.11.11 15:47:45 165人阅读

您好。我去年11月被车门撞倒致腰,住院41天,出院后佩戴支具41天,严重影响了我正常的工作和生活,至今腰部仍感明显疼痛。经司法部门咨询不构成伤残级别,法律是否支持我索赔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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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然是工伤,就应该仲裁,如果不仲裁你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
2、一般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你只能二者选一,你选择了工伤赔偿则交通事故赔偿由工作单位代为行使,如果你选择交通事故赔偿则单位不负责任,我建议这种情况你最好选择工伤,因为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不一定有赔偿能力。我国《关于最法的关于人身损害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二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食宿交通费 、康复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停工留薪(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伤残补助金 (22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的85%直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精神损失费等

2014-11-11 15:5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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